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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所驾驶的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天、1个月、3个月、6个月或1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8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附表一:《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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